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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冠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24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刘胜坤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77 号)文件
批准,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 516,999,993.30 元,扣除需支
付的发行费用 17,704,268.5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99,295,724.75 元。以上募集
资金已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
告》(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7)第 202011 号)验证确认。
    根据《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报告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现金对价及
相关费用、智慧教育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与运营项目。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动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
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保荐券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一)》,公司拟
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保荐券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二)》。
    主要约定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一)》
    甲方: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99421971。截止 2017 年 3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智慧教育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与运营项目,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
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杰、谭杰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如乙方擅自开放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
偿责任。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10%,乙
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
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二)》
    甲方: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7010122000714160。截止 2017 年 3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298,999,993.3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和发行费用、智慧教育云计算数
据中心建设与运营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
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杰、谭杰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如乙方擅自开放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
偿责任。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10%,乙
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
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5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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