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一、诉讼基本情况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达”、“公司”)、股东颜华及罗慧与自然人张海彬的债务纠纷诉讼案件,本公司已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2019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8-052/2019-028),对上述案件进行了披露。现将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最新进展情况
原告张海彬诉称颜华、罗慧与其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从其处借款8,500万元,并称华昌达就上述借款事宜与其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书》,为颜华、罗慧的上述借款向张海彬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张海彬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提起诉讼,并向揭阳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德梅柯焊接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
2、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龙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3、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慧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30%股权。
本案保全标的限额8,500万元。
2019年1月18日,广东中一鉴定司法中心对本次案件中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陈泽的签名及指印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19]文鉴字第0079号、粤中一鉴[2019]痕鉴字第0080号)。鉴定结果
为:原告(张海彬)提交的担保合同中的“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华昌达提供的样本中的“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原告(张海彬)提交的担保合同中的“陈泽”签名笔迹与华昌达提供的样本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原告(张海彬)提交的担保合同中的“陈泽”上的检材指印不是样本捺印人陈泽所留。
由此判断,本案涉及的担保合同中的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陈泽的签名及手印均系伪造。
近日,公司收到了揭阳中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52民初14号),判决如下:
1、颜华、罗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海彬借款本金8,500万元及利息42.5万元、违约金(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
2、张海彬对颜华持有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60万股的股票(股票代码:300278)及其派生权益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颜华、罗慧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张海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9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50元均有颜华、罗慧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目前判决情况,本公司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1、《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52民初14号)。
特此公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