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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达: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年度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2

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年年度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二0一八年六月

声 明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所提供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以下简称“华昌达”、“发行人”或“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存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东方花旗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东方花旗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 录声 明 .................................................. II

第一章 本期债券概况 ...... 1

第二章 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 5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7

第四章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本息偿付情况 ...... 8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 9

第六章 与本期债券增信相关的主体或者实体 ...... 10

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 ...... 10

第八章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 ...... 12

第一章 本期债券概况

一、发行人名称中文名称: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Huachangda Intelligent Equipment Group Co.,Ltd.二、备案文件和备案规模本次债券的发行经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9月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2017年1月4日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颜华批准《关于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决定》,该符合内部决策程序,明确了本次公开发行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等具体事宜。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78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不超过5亿元(含5亿元)公司债券。

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债券名称: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7华昌01”)。

发行主体: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规模:不超过5亿元(含5亿元),分期发行,其中首期发行不超过3亿元(含3亿元),附超额配售选择权。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债券期限:本次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次债券第2个

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次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起息日:2017年3月22日。利息登记日:2017年3月22日。付息日:2018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兑付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本次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0年3月22日;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3月22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0年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支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支付金额: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年

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次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前2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2年票面利率加上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1年固定不变。

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信用等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本次债券面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进行债券配售。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配售安排:本次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配售规则: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进行: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次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

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拟上市场所:深交所。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章 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经营情况发行人主营业务包括工业机器人集成装备、自动化输送智能装配生产线、物流与仓储自动化设备系统、智能化显控装备及复合材料成型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457,714.51万元,负债总额293,599.44万元,所有者权益164,115.07万元,资产负债率64.14。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296,602.68万元,净利润6,535.42万元,发行人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6,099.66万元。

二、发行人财务情况(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项目2017年度/末2016年度/末增减幅度
流动资产合计2,864,370,354.772,756,623,166.853.91%
非流动资产合计1,712,774,709.321,621,021,556.635.66%
资产总计4,577,145,064.094,377,644,723.484.56%
流动负债合计2,342,087,102.012,665,162,006.59-12.12%
非流动负债合计593,907,303.53137,126,683.63333.11%
负债合计2,935,994,405.542,802,288,690.224.77%
股东权益合计1,641,150,658.551,575,356,033.264.18%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2017年度/末2016年度/末增减幅度
营业收入2,966,026,801.752,262,733,753.2031.08%
营业成本2,451,539,047.961,818,600,163.5134.80%
营业利润111,054,304.18135,266,668.86-17.90%
营业外收入17,245,748.487,444,017.96131.67%
利润总额102,203,723.48141,989,637.67-28.02%
净利润65,354,218.61116,030,723.90-43.68%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2017年度/末2016年度/末增减幅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32,383,230.39-85,951,606.39-137.68%

项目

项目2017年度/末2016年度/末增减幅度
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6,392,319.53-270,940,802.35-64.4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0,942,507.03509,209,125.87-111.9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40,911,594.15181,848,352.99-177.49%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情况发行人经证监许可【2017】178号文备案,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发行人民币50,000.00万元的公司债券,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全部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3月23日划入发行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支行开立的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根据“17华昌01债”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发行所募集资金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截至本受托管理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约定使用,未出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第四章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本息偿付情况

一、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17华昌01债(证券代码:112508)的于2018年3月21日进行付息,在2018年3月18日(即付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发行人已将2018年度应付利息及手续费足额按期分别划付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要求的账户中。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六章 与本期债券增信相关的主体或者实体

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

本期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章 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根据本期债券跟踪评级安排,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对发行人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跟踪评级由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以及发行人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启动。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未出具跟踪评级报告。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后,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八章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

近期,发行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事项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受托管理人认为发行人公告事项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具体公告事项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动2017年12月5日,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告(公告编号:2017-106),该公告显示,华昌达于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罗慧女士的通知,其与颜华先生经友好协商,已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罗慧女士向公司递交了离婚证,以及经颜华先生、罗慧女士于2017年8月9日共同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其二人持有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作出如下分割:

“颜华持有16,430万股,罗慧持有1,448万股,现协商离婚后归颜华持有1,000万股,罗慧持有16,878万股。”

经查询,颜华先生所实际持有的公司股份为164,331,158股,与上述16,430万股存在一定出入。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对上述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颜华与罗慧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颜华与罗慧已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对持有的华昌达股份已做分割安排,但因分割股份大多处于质押状态,在质押关系解除前,尚不能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目前查询信息,颜华、罗慧解除婚姻关系后,登记在颜华名下股份为164,331,158股,占华昌达股份总数的30.15%,为华昌达第一大股东,且目前尚未获知颜华与罗慧就分割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行使作出约定安排,双方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至正式办理分割股份过户登记期间颜华对于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仍可以享

有包含表决权在内的全部权益,为华昌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昌达实际控制人由颜华、罗慧变更为颜华。”

综上所述,颜华先生、罗慧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后,颜华先生目前仍持有华昌达股份164,331,158股,占华昌达股份总数的30.15%,仍为华昌达第一大股东,为华昌达实际控制人。华昌达实际控制人由颜华、罗慧变更为颜华。

(二)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司法冻结2017年12月5日,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告(公告编号:2017-105),华昌达于2017年12月5日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获悉,华昌达实际控制人颜华先生及其原一致行动人罗慧女士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冻结股数(股)冻结开始日期冻结到期日期司法冻结 机关本次冻结占其直接持有股份比例用途
颜华45,522,0002017年10月26日2020年10月25日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7.70%司法冻结
颜华118,809,1582017年10月30日2020年10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72.30%司法冻结
罗慧14,478,0002017年10月26日2020年10月25日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100.00%司法冻结

2、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情况

股东名称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轮候冻结股数(股)委托日期轮候期限轮候机关本次冻结占其直接持有股份比例轮候深度
颜华164,331,1582017年11月22日36个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0.00%轮候冻结(原股+红股+红利)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轮候冻结股数(股)委托日期轮候期限轮候机关本次冻结占其直接持有股份比例轮候深度
颜华9,000,0002017年11月28日36个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5.48%轮候冻结(原股+红股+红利)
罗慧14,478,0002017年10月30日36个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00.00%轮候冻结(原股+红股+红利)
罗慧14,478,0002017年11月22日36个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100.00%轮候冻结(原股+红股+红利)

3、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截至2017年12月5日,颜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64,331,158股,占华昌达总股本的30.15%,其股份被司法冻结后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数为164,331,158股,占其持有华昌达股份总数的100.00%,占华昌达总股本的30.15%。

截至2017年12月5日,罗慧女士持有华昌达股份数为14,478,000股,占华昌达总股本的2.66%,其股权被司法冻结后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数为14,478,000股,占其持有华昌达股份总数的100.00%,占华昌达总股本的2.66%。

(三)华昌达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根据发行人于2017年12月8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8):“发行人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资本”)向武汉中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武汉中院经审查裁定冻结了发行人控股股东颜华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1,981,158股股票以及发行人持有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发行人除收到武汉中院的《民事裁定书》以

外,未收到包括立案材料、传票等其他书面文件。”

根据发行人于2017年12月19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事项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7-111):“本次诉前保全事项因国创资本与颜华个人的债务纠纷所致,华昌达从未与国创资本签订任何借款或担保协议。目前,华昌达已就股东私刻上市公司公章、假冒法人签字与国创资本产生的债务纠纷事宜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国家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公章和法人签字的真伪鉴定。”同时该公告也表示,国创资本向法院诉前保全事项涉及保全金额为2.2亿元,因其向武汉中院申请冻结的上海德梅柯全部股权价值远超本次事项保全金额,华昌达已经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保全复议申请。

受托管理人通过查阅华昌达相关公告并与华昌达高管进行访谈得知,华昌达未收到包括立案材料、传票等书面文件。受托管理人也尝试与武汉中院取得联系,但未能获悉国创资本采取保全措施的案由,包括涉案金额、债权债务关系、保全日期等信息。受托管理人将会对案件进展进行持续关注。

(四)华昌达债务纠纷事项根据华昌达于2017年12月19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事项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7-111):“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和自然人邵天裔代理人以电话形式与华昌达进行沟通,分别称其以与颜华及华昌达存在债务纠纷,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金额分别约为5000万元、1.47亿元。另有俊辉文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代理人发来函件称,称其与颜华存在约2.11亿元债务纠纷。华昌达通过自查,确认从未有与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自然人邵天裔、俊辉文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存在任何形式的借款

或担保合作。”

(五)华昌达涉及诉讼事项根据华昌达于2017年12月27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5):“2017年12月26日,华昌达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辽02民初786号案件应诉通知资料。原告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一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二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华夏恒基称,华昌达曾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华昌达从其处借款5000万元,颜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华夏恒基要求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华昌达通过自查,确认与华夏恒基不存在任何欠款或担保事项,华昌达从未与华夏恒基有任何的资金往来。经华昌达初步审核,法院传票随附的借款合同和董事会决议及有关签字、盖章均系伪造。

根据华昌达于2017年12月29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6):“经华昌达主动联系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派专人取回(2017)浙01民初1521号案件民事裁定书。原告邵天裔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颜华、罗慧和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邵天裔称,颜华曾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罗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邵天裔要求归还逾期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诉讼标的金额总计1.522013亿元。法院裁定冻结颜华、罗慧及华昌达银行存款1.522013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经华昌达核查,华昌达与邵天裔不存在任何欠款或担保事项,华昌达从未与邵天裔有任何的资金往来。经华昌达初步审核,法院民事裁定书随附的保证合同及有关盖章均系伪造。”

根据华昌达于2018年3月5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2018年3月2日,华昌达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签发的(2018)京03民初369号民事裁定书。

上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

申请人华夏恒基就其主张的52,617,827.96元债权向北京三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北京三中院经审查裁定如下:

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多个银行账户;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上冻结财产限额为52,617,827.96元。华昌达通过自查,确认与华夏恒基不存在任何欠款或担保事项,华昌达从未与华夏恒基有任何的资金往来。经华昌达初步审核,法院传票随附的借款合同和董事会决议及有关签字、盖章均系伪造。”

根据华昌达于2018年3月28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颜华债务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为保障公司广大投资者的权益,解决大股东颜华债务危机,最大程度减少颜华债务事件中的债权人损失,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与债权人充分沟通并初步达成大股东颜华债务问题的整体解决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1、二股东石河子德梅柯拟与多家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立“华昌达大股东颜华债务专项重组基金”。基金劣后资金由基金发起人出资,债权人进行债转股,并引入其它金融机构的出资,基金规模总计约30亿元。

2、将颜华和罗慧所持有的华昌达约1.79亿股股票通过协议转让

的方式转让给债务重组基金。由债务重组基金接手全部债务,同所有债权人达成整体的债务重组协议,基金根据16家债权人的不同诉求,分类偿还债权人债务。”

根据华昌达于2018年4月25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华昌达从下属子公司处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52民初14号),内容如下:

原告张海彬向揭阳中院起诉被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海彬向揭阳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揭阳中院经审查认为,裁定如下:

1、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德梅柯焊接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

2、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龙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3、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慧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30%股权。

本案保全标的限额85,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经华昌达核查,华昌达与张海彬不存在欠款或担保事项,华昌达从未与张海彬有任何的资金往来。”

根据目前情况,上述公告事项及诉讼事项对华昌达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影响华昌达偿债能力,最终实际

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因此,东方花旗“17华昌01”初步列为风险类债券。

第九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情形如下:

(一) 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动2017年12月5日,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告(公告编号:2017-106),该公告显示,华昌达于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罗慧女士的通知,其与颜华先生经友好协商,已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罗慧女士向公司递交了离婚证,以及经颜华先生、罗慧女士于2017年8月9日共同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其二人持有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作出如下分割:

“颜华持有16,430万股,罗慧持有1,448万股,现协商离婚后归颜华持有1,000万股,罗慧持有16,878万股。”

经查询,颜华先生所实际持有的公司股份为164,331,158股,与上述16,430万股存在一定出入。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对上述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颜华与罗慧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颜华与罗慧已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对持有的华昌达股份已做分割安排,但因分割股份大多处于质押状态,在质押关系解除前,尚不能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目前查询信息,颜华、罗慧解除婚姻关系后,登记在颜华名下股份为164,331,158股,占华昌达股份总数的30.15%,为华昌达第一大股东,且目前尚未获知颜华与罗慧就分割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行使作出约定安排,双方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至正式办理分割股份过户登记期间颜华对于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仍可以享有包含表决权在内的全部权益,为华昌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

昌达实际控制人由颜华、罗慧变更为颜华。”

综上所述,颜华先生、罗慧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后,颜华先生目前仍持有华昌达股份164,331,158股,占华昌达股份总数的30.15%,仍为华昌达第一大股东,为华昌达实际控制人。华昌达实际控制人由颜华、罗慧变更为颜华。

(二) 董事会秘书相关情况变动2017年11月24日,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

告(公告编号:2017-099),该公告显示,华昌达于 2017 年 11 月23 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张琳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张琳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张琳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运作,辞去此职务后,张琳女士继续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由公司董事长陈泽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聘请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章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无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情况的存在。

第十一章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无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情况的存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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