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3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6 月 14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下午 2: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郑春美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数 168,937,433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0.9952%(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545,043,412 股)。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数 164,509,51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82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数 4,427,9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12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 人,代
表股份 4,606,2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45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武汉)
事务所刘苑玲律师、宋丽君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68,888,8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712%;反对股份数 4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288%,弃权
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557,67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44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5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2、《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68,888,8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712%;反对股份数 4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288%,弃权
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557,67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44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5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68,888,8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712%;反对股份数 4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288%,弃权
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557,67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44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5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刘苑玲律师、宋丽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