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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0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2019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9年上半年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2019年上半年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事项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信息”)向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有助于华宇信息解决经营资金的需求,促进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华宇信息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并且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甘培忠 朱恒源 肖星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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