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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康制药: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04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尔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康医药经营”)于2018年12月26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反垄断调查【2018】5号),并于2018年12月28日对外披露《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2019年1月2日,尔康医药经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8】2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湖南尔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湖南尔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晓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09月07日

住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范围:中药材、中药饮片、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品、药用胶囊、农副产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医药辅料、医药原料的销售;西药、中成药的批发;收购农副产品;互联网药品交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尔康医药经营公司主营业务为医药流通, 2017年度,尔康医药经营的销售收入为1.06亿元,净利润为0.16亿元。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尔康医药经营在中国扑尔敏原料药 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尔康医药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尔康医药经营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尔康医药经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239.47万元;

(三)处以尔康医药经营2017年度销售额1.06亿元8%的罚款,计847.94万元。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整改情况

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已责令尔康医药经营按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相关工作人员及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引以为戒,杜绝医药流通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守法经营。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四、对公司的影响

2017年度,尔康医药经营的销售收入为1.06亿元,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3.75%;尔康医药经营的净利润为0.16亿元,占公司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7%;上述没收和罚款金额,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最近一期经审计年度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38%和2.08%。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2018年利润将相应减少1087.41万元,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对外披露了《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

署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书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拟收购扑尔敏原料药生产企业河南九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51%的股份。该次签署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书》仅为相关各方初步协商的意向性协议,针对该次股权收购的具体内容,将由相关各方根据尽职调查、审计与评估结果进一步协商谈判,并另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予以确定。目前,相关各方正在按照协议约定推进业务、财务、法律等尽职调查工作。该次股份转让事项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在公司未完成法律程序、未实施完成股份转让事项之前,该意向协议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重大影响。若收购完成,公司将从源头上保持扑尔敏原料药的产品质量与市场供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交易,合法运用市场支配地位。

公司将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吸取教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特此公告!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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