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88 号
杭州中策丁酉壬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9年6月22日,你企业通过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科技”)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企业于2019年6月2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隆华科技股份600万股,占隆华科技剔除已回购股份后总股本的0.6619%,持股比例从
5.5158%下降至4.8539%。你企业在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并
停止卖出隆华科技股份。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
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
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