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星星科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14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13日—2017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下午15:
00至2017年11月14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星星电子产业基地十二号楼会议
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次股 东 大会的 股 东及股 东 代理人 共 有 8 名, 代 表有效 表 决权的 股 份 为
227,135,7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045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为226,991,8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023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为143,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2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先玉先生主持,会议的
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991,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6%;反对
14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 小 股 东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429,3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6390%;反对14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1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7,135,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 小 股 东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573,2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991,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6%;反对
14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 小 股 东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429,3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6390%;反对14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1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