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恩氏基因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放弃恩氏基因剩余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不会导致公司持有恩氏基因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作为恩氏基因的控股股东地位,不会影响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佟成生 | 黄娟 | 王军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