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办法
为保证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核心团队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原则
1.1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实现股权激励兑现与本人工作业绩、工作态度紧密结合。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二、职责权限
2.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考核工作。
2.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2.3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2.4 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批。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四、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4.1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19-2020年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 以2018年为基数,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
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 以2018年为基数,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
作热情、服从性和责任心,对周围员工及利益相关者所展现出的工作热情和感染力。
4.2.2 考核期间和次数
(1)考核期间
各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对应的业绩考核年度。
(2)考核次数
股权激励期间每年度一次。
4.2.3 考核办法
(1)根据考核对象不同,考核分数由不同主体给出,具体权重如下:
考核对象 | 评分主体 | 评分权重 |
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董事会 | 60% |
同级相关人员 | 20% | |
直接下级 | 20% | |
其他人员 | 公司高管 | 20% |
直接上级 | 50% | |
同级相关人员 | 15% | |
直接下级 | 15% |
考核对象 | 工作业绩权重 | 工作能力权重 | 职业素质、工作态度权重 |
高级管理人员 | 55% | 25% | 20% |
销售业务人员 | 65% | 15% | 20% |
技术业务人员 | 60% | 20% | 20% |
其他人员 | 60% | 20% | 20% |
工作期间本人或下属发生重大事故或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或收受回扣、贪污等重大违纪行为应予减分5分以上,直至取消业绩分数。
4.2.4 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等级分布:
等级 | A | B | C | D | E | |
分数段 | 95分以上 | 80~94.9 | 65~79.9 | 50~64.9 | 50分以下 | |
行权/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70% | 0% |
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6.3 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6.4 考核结果申诉
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首先应通过双方的沟通来解决。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被考核者可以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诉者的申诉请求予以处理、答复。
七、附则
7.1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7.2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