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3 证券简称:卫宁健康 公告编号:2018-104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18年12月14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周炜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所涉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后续对激励对象与限制性股票数量等相关事项调整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271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54,700股。
鉴于1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根据《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0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基于上述情况,根据《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所涉激励对象及数量
进行调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271名调整为270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054,700股调整为6,054,600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靳茂、WANG TAO(王涛)系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所涉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的公告》以及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的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1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根据《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0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3.645元/股,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靳茂、WANG TAO(王涛)系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关于回购注销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以及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的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预留授予期权的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18万份,行权价格为7.295元,行权期限为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11月26日;同意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70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为302.73万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靳茂、WANG TAO(王涛)系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以及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的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四、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照公司治理的情况,公司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重新修订,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修订后的《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五、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照公司治理的情况,公司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重新修订,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修订后的《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
施细则》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六、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照公司治理的情况,公司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重新修订,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修订后的《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