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卫宁健康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洋 联系电话:021-20262069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耸 联系电话:021-2026207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卫宁健康
2017 年度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
期报告、三会会议资料及决议,以及
其他有关公开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公司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并执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各专业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7 年 10 月 16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治理、募集资金运用、
董监高职责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无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无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无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公司承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均未参
与本公司的 2012 年和 2014 年股权
激励计划;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 是 不适用
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2009 年 6 月 8 日,本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周炜、王英夫妇向
是 不适用
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
3.2009 年 6 月 8 日,本公司持股超
过 5%的其他主要股东刘宁、孙凯、
张士英、陈建国、贾按师均分别向 是 不适用
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
4.2009 年 6 月 8 日,本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周炜、王英夫妇就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资金往来作
是 不适用
出《关于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证
监发(2003)56 号】文有关规定的
承诺函》。
5.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诺:1)本公司控股股东周炜、王
英夫妇和股东刘宁承诺:自发行人 是 不适用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股东孙凯、张士英、陈
建国、贾按师、凌红、胡美珍、范
钧、曾刚琴、韩伟、黄晓怡、靳茂、
周洪、付春林、付晖、黄克华、孙
超仁、邓荣华、陈军华、熊海浪、
艾国光、汪国亮、阚家平、李继东
均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3)同时,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周炜、刘宁、
孙凯、靳茂、张士英、黄克华还承
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周炜之关联方
王英还承诺:在周炜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对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减持
的规定执行。
6. 主要股东关于承担发行人相关
税收补缴责任的承诺周炜、王英和
刘宁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主
要股东,就发行人成立以来所涉及
的企业所得税缴纳事项,出具了
《承诺书》,承诺如果税务机关认 是 不适用
定发行人需要补交 2004 年至 2008
年度已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
款,则该等需要补交的税款将由承
诺人周炜、刘宁、王英按照其持有
的发行人的股权比例共同承担。
7.为进一步保障公司股东权益,公
司对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进行
了详细规划,制定了《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2015-2017)》。该规划
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可以采用
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是 不适用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
优先考虑现金分红。2)未来三年
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
于当年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3)
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8.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承诺: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 是 不适用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股东周成承诺:参考2017年5月
2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
是 不适用
规定,本人于2017年5月26日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卫宁健康(证
券代码:300253)股份22,000,000
股,自受让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10.周炜、王英夫妇承诺:自本承诺
函出具之日起连续六个月内(即
2017 年 5 月 26 日 至 2017 年 11 月 25 是 不适用
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合计出售
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额的5%。
11. 根 据2017 年5月 27日起施行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股东
周成承诺:本人于2017年6月22日 是 不适用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卫宁健
康 ( 证 券 代 码 : 300253 ) 股 份
26,500,000股,自受让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2017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项及整改情况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7年1月17日,因我公司台州
府中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
善、经营管理混乱等问题,浙江证监局
出具《关于对台州府中路证券营业部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6号)要求营业部在内部控制
等事项上进行整改。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我公司分支
机构在重大事项报告、营业部设备管
理、印章管理、员工证券投资行为管理
等方面进行了整改,确保营业部规范经
营。
2、2017 年 2 月 8 日,因我公司
北京好运街营业部未经公司同意擅
自在公司官网和“券商中国”微信公
众号发布“2016 年双 11 活动宣传推
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部分表述片
面强调收益,违反了相关外部监管规
定,深圳证监局出具了《深圳证监局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
决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 号)。
中信证券已完成相关事项的整
改,并已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了增加内
部合规检查次数的具体方案,已按方
案落实合规检查。
32017 年 9 月 21 日,我公司北
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因存在内控
制度不完善问题收到北京证监局《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
外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2017】118 号)。
中信证券已完成相关事项的整
改,并于 2017 年 10 月底并向北京证
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42017 年 9 月 28 日,深圳证监
局因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我公司
保荐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优博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2017】58 号),对该
9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GUO SONG、
财务总监高明玉分别出具了《警示
函》。
优博讯已制订了相关事项的整
改措施,并于 2017 年 11 月报送并披
露了《整改报告》。
5、2017 年 11 月 13 日,我公司
保荐的国元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
建监管局《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营业部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28 号)。
指出营业部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逾
期未更换和未及时报备经营范围变
更事项。
国元证券高度重视,责成并指导
营业部对证照管理、内控建设、日常
管理等进行风险排查和梳理,逐项整
改落实,并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福建
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17 年 5 月 24 日,我司公
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处罚字[2017]57 号)。公司在
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
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
下,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违反了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
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
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1,655,849.78 元 , 并 处 人 民 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处罚事
项将以我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为准。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
管机构的指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
控机制,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
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11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刘 洋 罗 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