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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6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
的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卫宁健康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和独立意见
    1、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
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
    2、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
对外担保事项。
    通过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控
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二、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
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
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劲科                     俞建春                     于成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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