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所涉相关事项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
3.60 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取消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0.3 万股,另有 20 名因未按规
定日期缴纳认购款视同主动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2.90 万股,
现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经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47 名调整为 44 名,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98.60 万份调整为 95 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由 610 名调整为 589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551.40 万股调整为
1,528.20 万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相关事项调整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
对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
量的调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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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劲科 俞建春 于成磊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