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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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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8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定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严格贯彻执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3、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地执行了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第2页 共3页

我们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公司章程》《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超募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国家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财会[2019]6号的有关要求,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6号通知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及部分科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第3页 共3页

(本页无正文,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汴生 张英瑶

王玉辉 毕会静

签字日期:2019年8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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