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6月18日(星期二)。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223,87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7666%,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4,012,67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7283%。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人为2名。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王伟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号]的批复,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光电”或“公司”)向王伟权,彭小玲等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深圳市玲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涛光电”或“标的公司”)85%的股权,同时向龚伟斌、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海通定增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股份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发行数量为3,370.0437万股,于2016年2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票承诺
(一)股票锁定承诺
1、王伟权和彭小玲承诺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后,王伟权、彭小玲在标的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盈利预测承诺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履行完当年度的补偿义务后(如有),可分别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发行股份总额25%的扣减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后的股份。
3、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24个月后,王伟权、彭小玲在标的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盈利预测承诺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履行完当年度的补偿义务后(如有),可分别累计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发行股份总额50%的股份扣减累计股份补偿后的股份。
4、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后,王伟权、彭小玲在标的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承诺专项审核报告以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并履行完当年度的补偿义务后(如有),可分别累计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发行股份总额75%的股份扣减累计股份补偿后的股份。
5、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48个月后,王伟权和彭小玲可累计转让其持有的本次发行股份总额100%的股份扣减累计股份补偿后的股份。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对王伟权、彭小玲本次交易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王伟权、彭小玲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且无需再次提交瑞丰光电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业绩承诺
根据瑞丰光电与王伟权、彭小玲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玲涛光电2015、2016、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业绩目标,其中:2015年业绩目标为不低于2,700万元、2016年业绩目标为不低于3,000万元、2015年至2017年三年合计不低于9,000万元;若在业绩承诺期内玲涛光电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数,则由王伟权、彭小玲按照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规定的方式对瑞丰光电进行补偿。
同时,交易对方王伟权、彭小玲承诺:
1、应收账款余额的控制
若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玲涛光电经审计的应收账款余额占玲涛光电2017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玲涛光电2013年度、2014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占各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的加权平均数,瑞丰光电将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进行核实。
2、存货余额的控制
(1)当玲涛光电2017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2亿元时,若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玲涛光电经审计的存货余额占2017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3%,或者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玲涛光电经审计的产成品金额占存货金额比例超过60%的,则超出部分金额由交易对方王伟权、彭小玲以成本价格收购瑞丰光电指定的玲涛光电的存货,王伟权、彭小玲就此责任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当玲涛光电2017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2亿元时,若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玲涛光电经审计的存货余额超过按以下标准计算的金额(2.2亿元×23%+(2017年度经审计的销售收入-2.2亿元)×15%),或者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玲涛光电经审计的产成品金额占存货金额比例超过60%的,则超出部分金额由交易对方王伟权、彭小玲以成本价格收购瑞丰光电指定的玲涛光电存货,王伟权、彭小玲就此责任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三)补偿金额计算
年度 | 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范围 | 当年应补偿的金额 |
2015年 | 小于2,700万元 | 补偿金额=(2,700万元-2015年扣非后净利润)÷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9,000万元×标的资产交易价格20,000万元 |
2016年 | 小于3,000万元 | 补偿金额=(3,000万元-2016年扣非后净利润)÷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9,000万元×标的资产交易价格20,000万元 |
2017年 | 2015年至2017年累计小于9,000万元 | 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9,000万元-2015年至2017年累计扣非后净利润)÷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9,000万元×标的资产交易价格20,000万元-2015年至2016年累计已补偿金额 |
在每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四)减值测试及补偿
2017年度结束后,瑞丰光电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拟购买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总金额),则王伟权、彭小玲应向瑞丰光电另行补偿,需补偿的金额=拟购买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
(五)补偿方式王伟权、彭小玲应优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补偿股份数量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本次向王伟权、彭小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足的部分以现金补偿。股份补偿计算公式为:股份补偿数量=当年应补偿的金额÷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价格。
若在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分配股票股利的,则补偿股票数相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分配股票股利比例);若在承诺期内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配的,应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分配部分无偿返还给上市公司,计算公式: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应补偿股份数量。
如股份不足以补偿部分,则由王伟权、彭小玲以连带责任以现金方式补偿公司。现金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现金金额=(应补偿的股份数-已补偿的股份数)×发行价格。
在任何情况下,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和因减值测试而发生的补偿合计金额不超过16,000万元(本次交易对价金额扣除相关税费),计算公式:
补偿合计金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
三、承诺完成情况
(一)按照业务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实现情况
项目 | 行次 | 按照业务合同约定的到期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实际实现数 | 1 | 51.18% |
业绩承诺数 | 2 | <=40.39% |
差额 | 3=1-2 | 10.79% |
(二)按照业务合同约定的存货余额控制实现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行次 | 按照业务合同约定的存货余额情况 |
实际存货余额数 | 1 | 6,287.76 |
业绩承诺存货余额 | 2 | 5,327.68 |
差额 | 3=1-2 | 960.08 |
(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净利润 | 非经常性损益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2015年实现金额 | 2,933.50 | 66.04 | 2,867.46 |
2016年实现金额 | 3,152.42 | -48.52 | 3,200.94 |
2017年实现金额 | 2,677.73 | 76.35 | 2,601.38 |
承诺金额 | -- | -- | 9,000.00 |
未实现承诺金额 | -- | -- | 330.22 |
注:上表数据取自玲涛光电2015年、2016年、2017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玲涛光电资产减值测试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玲涛光电资产经中水致远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中水致远评咨字[2018]第090001号估值报告,评估价值为29,466.55万元,未存在减值。
四、玲涛光电经营业绩未达到盈利预测的补偿
根据公司与王伟权、彭小玲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玲涛光电2017年度应补偿股份数的公式计算公式为:
2017年当年应回购的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2015年至2017年累积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公司定向回购玲涛光电王伟权、彭小玲2017年度应补偿股份,赔偿总额为7,338,200.00元,折成股份808,172股,具体细明如下表:
序号 | 业绩承诺方 | 收购前持有玲涛光电股权比例 | 补偿比例 | 补偿金额(元) | 每股发行价格(元/股) | 回购股份数量(股) |
1 | 王伟权 | 80.75% | 95% | 6,971,290 | 9.08 | 767,763 |
2 | 彭小玲 | 4.25% | 5% | 366,910 | 9.08 | 40,409 |
合计 | 85% | 100% | 7,338,200 | 808,172 |
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当时的总股本276,079,611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015213股。公司在实施完毕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手续后,办理回购注销相关股东股份补偿手续。据此,前述权益分派后,王伟权、彭小玲合计应向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调整为1,617,573股,具体如下:
序号 | 业绩承诺方 | 权益分派实施前应回购股份数量(股) | 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数量(股) | 权益分派实施变动数量(股) | 权益分派实施后应回购股份数量(股) |
1 | 王伟权 | 767,763 | 10.01521 | 768,931 | 1,536,694 |
2 | 彭小玲 | 40,409 | 10.01521 | 40,470 | 80,879 |
合计 | 808,172 | 10.01521 | 809,401 | 1,617,573 |
公司以1元的总价回购王伟权、彭小玲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注销该部分回购股份。上述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9年5月29日完成。详情请查看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
五、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
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王伟权、彭小玲签署的股份锁定承诺,王伟权、彭小玲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份分四期解除限售,本次为第三期解除限售。
第一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后,王伟权、彭小玲在标的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盈利预测承诺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履行完当年度的补偿义务后(如有),可分别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发行股份总额25%的扣减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后的股份。
2015年,玲涛光电完成业绩承诺,因此计算公式为:其解除限售数量=其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数×25%
王伟权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11,090,308×25%=2,772,577(股)
彭小玲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583,700×25%= 145,925 (股)
第二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24个月后,王伟权、彭小玲在标的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盈利预测承诺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履行完当年度的补偿义务后(如有),可分别累计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发行股份总额50%的股份扣减累计股份补偿后的股份。
2016年,玲涛光电完成业绩承诺,因此计算公式为:其解除限售数量=其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数×25%
王伟权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11,090,308×25%=2,772,577(股)
彭小玲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583,700×25%= 145,925 (股)
第三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后,王伟权、彭小玲在标的公司2017
年度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承诺专项审核报告以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并履行完当年度的补偿义务后(如有),可分别累计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发行股份总额75%的股份扣减累计股份补偿后的股份。
2017年,玲涛光电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公司定向回购王伟权、彭小玲2017年度应补偿股份。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当时的总股本276,079,611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015213股。公司在实施完毕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手续后办理回购注销相关股东股份补偿手续。因此,计算公式为:本期解除限售数量=其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数×转增比例×25%-业绩补偿注销股数。
王伟权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11,090,308×2.0015213×25%-1,536,694=4,012,678 (股)
彭小玲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583,700×2.0015213×25%-80,879=211,193 (股)
六、相关股东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是否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七、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6月18日(星期二)。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223,87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7666%,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4,012,67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7283%。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人为2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数量(股)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1 | 王伟权 | 9,562,050 | 4,012,678 | 0.7283% | 4,012,678 | 0.7283% |
2 | 彭小玲 | 503,265 | 211,193 | 0.0383% | 0 | - |
合计 | 10,065,315 | 4,223,871 | 0.7666% | 4,012,678 | 0.7283% |
注: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彭小玲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941,498 股(其中首
发后限售股503,265股,高管锁定股438,233股)。彭小玲于2019年4月24日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故本次解除限售的211,193股将直接计入高管锁定股。本次解除限售后彭小玲持有公司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0 股。
八、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表
股份类型 | 本资变动前 (股)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股) | 解除限售后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增加(股) | 减少(股)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137,552,946 | 4,012,678 | 133,540,268 | 24.24% | |
高管锁定股 | 111,270,946 | 211,193 | 111,482,139 | 20.23% | |
首发后限售股 | 10,065,315 | 4,223,871 | 5,841,444 | 1.06% |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16,216,685 | 16,216,685 | 2.94%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413,408,702 | 4,012,678 | 417,421,380 | 75.76% | |
三、总股本 | 550,961,648 | 550,961,648 | 100.00% |
注:上表“股权激励限售股”中有16,216,685股尚在办理回购注销手续中。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就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长江保荐对瑞丰光电此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