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的应补偿股份涉及人数为2人,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共计为1,617,573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2927%。
2、本次应补偿股份由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注销,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上述股票的回购和注销登记手续。
3、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552,579,221股变更为550,961,648股。
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情况简述
2016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王伟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证可[2016]5号),核准瑞丰光电向王伟权发行11,090,308股股份、向彭小玲发行583,70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瑞丰光电向募集资金认购方合计发行不超过22,026,429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上述获发股份已于2016年2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业绩承诺及实现情况
2016年1月12日,公司取得玲涛光电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玲涛光电100%的股权已过户至瑞丰光电名下,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公司与彭小玲、王伟权于2015年9月25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盈利预测承诺及补偿义务
玲涛光电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为不低于2,700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2015-2017三年净利润数累计不低于9,000万元。
如玲涛光电在业绩承诺期间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相应标准,则王伟权、彭小玲应以本次交易取得的瑞丰光电作为支付对价的股份和现金对瑞丰光电进行补偿。
发生股份补偿的情况下,王伟权及彭小玲应当按照本次交易各自认购瑞丰光电股份数占王伟权、彭小玲合计认购瑞丰光电股份总数的比例分担补偿额;现金补偿的情况下,王伟权、彭小玲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二)业绩承诺期间及实际净利润的确认
1、业绩承诺期间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间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
2、实际净利润的确认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由瑞丰光电聘请经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玲涛光电承诺净利润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与瑞丰光电的年度审计报告同日出具),对玲涛光电业绩承诺期间每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进行审计确认。
3、应收账款的控制
各方确认并同意,若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玲涛光电经审计的应收账款余额占玲涛光电2017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玲涛光电2013年度、2014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占各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的加权平均数,瑞丰光电将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进行核实。
4、存货的控制
(1)当玲涛光电2017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2亿元时,若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玲涛光电经审计的存货余额占2017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3%,或者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玲涛光电经审计的产成品金额占存货金额比例超过60%的,则超出部分金额由王伟权、彭小玲以成本价格收购瑞丰光电指定的玲涛光电的存货,王伟权、彭小玲就此责任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当玲涛光电2017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2亿元时,若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玲涛光电经审计的存货余额超过按以下标准计算的金额(2.2亿元×23%+(2017年度经审计的销售收入-2.2亿元)×15%),或者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玲涛光电经审计的产成品金额占存货金额比例超过60%的,则超出部分金额由王伟权、彭小玲以成本价格收购瑞丰光电指定的玲涛光电存货,王伟权、彭小玲就此责任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三)业绩补偿触发条件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根据业绩承诺期间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如玲涛光电截至该年度期末的实际净利润数(2015年度、2016年度)/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2015至2017年度)低于同期的承诺净利润数/同期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则王伟权、彭小玲应按照协议约定对瑞丰光电进行补偿。
(四)业绩及资产减值补偿方式
1、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若玲涛光电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截至某年度期末的实际净利润数额(2015年度、2016年度)/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适用于2017年度)低于同期的承诺净利润数/同期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王伟权、彭小玲应按照如下约定以股份的方式对瑞丰光电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王伟
权、彭小玲应当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
(1)股份回购注销:瑞丰光电应在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当年回购王伟权、彭小玲的股份方案,确定当年应回购王伟权、彭小玲的股份数量,并划转至瑞丰光电设立的回购专用账户进行锁定,该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瑞丰光电所有。由瑞丰光电以1元的总对价回购该被锁定的股份并在十日内予以注销。
2015年、2016年各年度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当期期末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本次发行价格
2017年当年应回购的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2015年至2017年累积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
业绩承诺期间内应回购王伟权、彭小玲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王伟权、彭小玲认购的瑞丰光电向其发行的股份数量。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2)股份无偿划转:如上述股份补偿涉及的回购股份并注销事宜由于瑞丰光电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或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则王伟权、彭小玲承诺将等同于上述回购股份数量的股份赠送给其他股东。王伟权、彭小玲当年应无偿划转的股份数量与当年应回购的股份数量相同。王伟权、彭小玲应在接到瑞丰光电通知后三十日内履行无偿划转义务。
除王伟权、彭小玲外的瑞丰光电其他股东按其在无偿划转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占瑞丰光电在无偿划转股份登记日扣除王伟权、彭小玲持有的股份数量后的股本数量的比例获赠股份。无偿划转股权登记日由瑞丰光电届时另行确定。
(3)如瑞丰光电在业绩承诺期间进行转增股本或送股分配的,则应回购注销或无偿划转的王伟权、彭小玲补偿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应回购注销或无偿划转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瑞丰光电在业绩补偿期间内实施现金分配,王伟权、彭小玲的现金分配的部分应随相应补偿股份返还给瑞丰光电,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应回购注销或无偿划转的补偿股份数。
(4)王伟权、彭小玲补偿股份数=王伟权、彭小玲认购股份数÷王伟权、彭小玲总认购股份数×应回购注销或无偿划转的总补偿股份数。
2、股份补偿不足时的现金补偿
(1)业绩承诺期间累计股份补偿数量以瑞丰光电向王伟权、彭小玲发行的股份总数(含转增和送股的股份)为上限,股份不足以补偿部分由王伟权、彭小玲以现金方式支付。瑞丰光电应在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确定现金补偿金额,王伟权、彭小玲应于该现金补偿金额确定后三十日内支付给瑞丰光电。
(2)应补偿现金金额=(应补偿的股份数?已补偿的股份数)×发行价格在各年计算的现金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3)王伟权、彭小玲现金补偿的情况下,王伟权及彭小玲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减值测试及补偿方式
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由瑞丰光电聘请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总额,王伟权、彭小玲应当对瑞丰光电就标的资产减值部分另行补偿。
(1)标的资产减值部分补偿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2)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由王伟权、彭小玲以现金补偿,另需补偿的现金金额=不足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4、在任何情况下,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及因减值测试而发生的补偿合计金额不超过16,000万元,即王伟权、彭小玲扣除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后实际取得的对价。补偿合计金额的计算方式为:补偿合计金额=(业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标的资产减值部分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间已补偿现金总额+标的资产减值部分已补偿现金总额。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一)按照业务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实现情况
项目 | 行次 | 按照业务合同约定的到期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实际实现数 | 1 | 51.18% |
业绩承诺数 | 2 | <=40.39% |
差额 | 3=1-2 | 10.79% |
(二)按照业务合同约定的存货余额控制实现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行次 | 按照业务合同约定的存货余额情况 |
实际存货余额数 | 1 | 6,287.76 |
业绩承诺存货余额 | 2 | 5,327.68 |
差额 | 3=1-2 | 960.08 |
(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净利润 | 非经常性损益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2015年实现金额 | 2,933.50 | 66.04 | 2,867.46 |
2016年实现金额 | 3,152.42 | -48.52 | 3,200.94 |
2017年实现金额 | 2,677.73 | 76.35 | 2,601.38 |
承诺金额 | -- | -- | 9,000.00 |
未实现承诺金额 | -- | -- | 330.22 |
注:上表数据取自玲涛光电2015年、2016年、2017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玲涛光电资产减值测试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玲涛光电资产经中水致远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中水致远评咨字[2018] 第090001号估值报告,评估价值为29,466.55万元,未存在减值。
四、2017年度玲涛光电经营业绩未达到盈利预测的补偿方案
根据公司与王伟权、彭小玲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玲涛光电2017 年度应补偿股份数的公式计算公式为:
2017年当年应回购的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2015年至2017年累积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
根据上述公式计划,公司将定向回购玲涛光电王伟权、彭小玲2017年度应补偿股份,赔偿总额为7,338,200.00元,折成股份808,172股,具体细明如下表:
序号 | 业绩承诺方 | 收购前持有玲涛光电股权比例 | 补偿比例(%) | 补偿金额(元) | 每股发行价格(元/股) | 回购股份数量(股) | 已补偿股份数 |
1 | 王伟权 | 80.75% | 95% | 6,971,290 | 9.08 | 767,763 | 0 |
2 | 彭小玲 | 4.25% | 5% | 366,910 | 9.08 | 40,409 | 0 |
合计 | 85% | 100% | 7,338,200 | 808,172 | 0 |
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当时的总股本276,079,611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015213股。公司将在实施完毕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手续后,办理回购注销相关股东股份补偿手续。据此,前述权益分派后,王伟权、彭小玲合计应向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调整为1,617,573股,具体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业绩承诺方 | 权益分派实施前应回购股份数量 | 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数量 | 权益分派实施变动数量 | 权益分派实施后应回购股份数量 |
1 | 王伟权 | 767,763 | 10.01521 | 768,931 | 1,536,694 |
2 | 彭小玲 | 40,409 | 10.01521 | 40,470 | 80,879 |
合计 | 808,172 | 10.01521 | 809,401 | 1,617,573 |
公司以1元的总价回购王伟权、彭小玲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注销该部分回购股份。
五、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的程序
1、2018年4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玲涛光电2017年业绩承诺未实现的议案》、《关于定向回购玲涛光电王伟权、彭小玲2017年度应补偿股份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通过2017年度玲涛光电经营业绩未达到盈利预测的补偿方案,公司以1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王伟权、彭小玲对应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808,172股。
2、2018年4月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玲涛光电2017年业绩承诺未实现的议案》及《关于定向回购玲涛光电王伟权、彭小玲2017年度应补偿股份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3、2018年5月2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定向回购玲涛光电王伟权、彭小玲2017年度应补偿股份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通过2017年度玲涛光电经营业绩未达到盈利预测的补偿方案,公司以1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王伟权、彭小玲对应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808,172股。
4、2018年5月11日,瑞丰光电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的债权人通知暨减资公告》,因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自上述公告发布后的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本次回购注销的完成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为1,617,573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2927%。公司已向上述回购对象支付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1元。2019年5月14日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股份的回购注销事宜,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9年5月29日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552,579,221股减至550,961,648股。
四、本次回购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股份性质 | 回购注销前 | 本次回购注销数量 | 回购注销后 |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138,914,925 | 25.14% | -1,617,573 | 137,297,352 | 24.92% |
高管锁定股 | 111,015,352 | 20.09% | 111,015,352 | 20.15% | |
首发后限售股 | 11,682,888 | 2.11% | -1,617,573 | 10,065,315 | 1.83%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16,216,685 | 2.93% | 16,216,685 | 2.94%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413,664,296 | 74.86% | 413,664,296 | 75.08% | |
三、总股本 | 552,579,221 | 100.00% | -1,617,573 | 550,961,648 | 100.00% |
注:上表“股权激励限售股”中有16,216,685股尚在办理回购注销手续中。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