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2018年9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因本次发行申报基准日由2017年12月31日更新至2018年6月30日以及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获得了环评备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更新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文件,修订并形成了《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
本次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文件修订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文件进行修订。
独立董事:
叶剑生 刘召军 罗桃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