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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2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瑞丰光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瑞丰光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相关事项的材料,经过审慎核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追认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追认的 2017 年度与东莞康佳及其一致行动人康佳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康佳绿色照明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康佳壹视界商业显示有
限公司、昆山康佳电子有限公司、博罗康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相
关资料,经过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同意将《关于追认 2017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与上述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而发生的,该事项的发生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
诚信的原则,参照公司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标准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调整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
调整,符合适用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
151号)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价格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
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宋
锋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拟回购其已获授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并在回购后予以注销。
    公司本次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0,030 股,应就本次回购支付宋锋回
购款合计 112,460 元。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等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
                            独立董事:
                                         叶剑生     罗桃    刘召军
                                                  2018年5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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