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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关于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5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重新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77号)核准,于2015年10月29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889,05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5,592,996.6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541,21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4,051,778.68元,并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5]001063号)验证。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连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高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审核制度,专款专用。

2018年11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已办理完成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高新支行(银行账号:600057293)募集资金

专户的注销手续,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高新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终止。2019年3月27日,公司披露了《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6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232,200,000.0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由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督导。鉴于此,原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再履行督导职责,由现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接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督导责任。2019年7月1日,公司分别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现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创业板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9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余额 (元)资金用途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4903015474000164729,437,972.84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关于本募集资金专户的持续督导责任),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文雯(身份证号码320421198012200021)、武逸飞(身份证号码15010219881203161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或募超过集资金净额(364,051,778.68元)的10%(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如当丙方不履行保荐义务或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四、备查文件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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