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期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 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期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 延长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购买期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 延长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购买期有利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 持续、有效、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3. 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延长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期的议案》时, 关联董事都已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延长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购买期 6 个月至 2018 年 3 月 21 日,同时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相应延长 6 个月。 独立董事:姜峰、卫建国、符启林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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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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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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