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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05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7号)核准,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新阳”)于2016年3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10,721,94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93.1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896,226.2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292,103,766.84元,于2016年3月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上述资金
到位情况业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3月25日出具众会字
(2016)第3065号验资报告审验。
    2016年3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
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公告编号:2016-016;2016-017;2016-019),同意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人民币10,000 万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会、注册会计师及保荐机构对此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表:
                           募集资金     实际使用      超募资金    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初始余额         金额      划转金额    剩余余额
 集 成 电 路 制 造 用
 300mm 硅 片 技 术 研 发   29,210.38    10,000.00                      19,210.38
 和产业化
       2016年3月3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募集资
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为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适当增加募集资金
存储收益,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款方
式进行存放,详见以下公告(编号:2016-023;2016-070;2017-018;2017-054;
2017-076;2018-004;2018-026)。
    2018年3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告编号: 2018-008;
2018-009;2018-011)。公司原投资 300mm 大硅片项目剩余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及已到期定存利息余额为 19,780.15 万元,将其中1.6 亿元变更用途为用于投资
新设立的上海芯刻微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193nm(ArF)干法光刻胶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 (公告编号:2018-042),剩余 3780.15 万元及存款利息用于永
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公司经营效益。该事项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并经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
制度法规规定,上海新阳(以下简称“甲方”或“甲方一”)、上海芯刻微材料技
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甲方二”)、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或“丙方”)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市南分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或“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一于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甲方一专户”),账
户号为:03003614556,截至 2018 年 05 月 31 日的余额为人民币 0.00 元。
    甲方二于乙方开设的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甲方二专户”),账户号为:
03003620278,截至 2018 年 05 月 31 日的余额为人民币 0.00 元。
    上述甲方一、甲方二分别于乙方开设的资金专项账户(以下并称为“专户”),
仅用于“193nm(ArF)干法光刻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及甲方二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甲方一专户及
甲方二专户的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包建祥、肖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丙方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次月 10 日内提供上月对账单)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甲方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甲方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即为大额支取情况),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甲方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甲方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甲方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九份,甲、丙各持一份,乙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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