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 —————— ——————张 杰 王蔚松 张泽传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