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7年7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7年8月10日(星期四)
8: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8月10日9:30—11:30和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9日15:00至2017年8月10日15:00的任
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邬品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11 人,代表股份 92,982,6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9.6205%(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473,905,092 股)。其中,参加现
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92,97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619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5,1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01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9 人,代
表股份 413,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7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通力律师事
务所孙文律师、余鸿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换届并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邬品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92,97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5%,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0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1%。
1.2 选举黄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92,97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5%,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0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1%。
1.3 选举周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92,97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5%,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0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1%。
1.4 选举李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92,97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5%,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0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1%。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换届并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许敬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92,97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5%,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0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1%。
2.2 选举刘伦善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92,97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5%,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0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1%。
2.3 选举汪激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92,97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5%,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0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1%。
3、审议通过《关于换届并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92,98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9%;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份数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1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5%;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份数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对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进行担保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92,98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1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6%;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0%;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孙文、余鸿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
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已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
以公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富瑞特装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