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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瑞特装: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2-11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
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等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起来,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
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该净利润指标是公司盈
利能力和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 2017-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考核
目标值。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每
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精准、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解除锁定的条
件、以及能否获得股票期权。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最终目的。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许敬东         刘伦善               郭静娟
                                                     2017 年 2 月 1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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