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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联: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0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配股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配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及编制的相关文件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配股发行方案中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修订相应文件,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本次配股发行事项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根据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本次配股方案中相关事项调整及修订相应文件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本次配股发行方案并修改相关文件。

二、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激励对象葛柳明、陆思清等10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激励计划》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独立董事:胡俞越 王恒忠 马勇2018年9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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