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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联:公司章程(2017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14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一七年十月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     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     事 ............................................................................................................. 21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3
   第三节        董事会 ............................................................................................................. 26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3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2
第七章      监事会................................................................................................................... 33
   第一节        监     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41
      第一节         通     知 ............................................................................................................. 41
      第二节         公     告 .............................................................................................................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6
第十二章 附            则................................................................................................................... 46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用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 万股,并于 2011 年 6 月 8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Ganglian E-Commerce Holding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 68 号。邮政编码:20044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922.8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的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
           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提供有效服务,打造世界一流的大宗商品资
           讯、数据与电子商务平台。保障全体股东的投资利益,使其获得满意
           的回报,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网络技术的开发、销售,网络系统
           集成,金属材料、耐火材料、建材、化工原料(除危险品)、机电设
           备、橡胶制品、木材、黑色金属矿石、五金交电的销售,广告的设计,
           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会展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
           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附设分支机构,从事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
           市场营销策划;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范围详见许
           可证附件),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电话
           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限上海)。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份数量
             1        上海兴业投资发展 9,0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 月 22 日
                      有限公司
             2        朱军红               2,875,0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 月 22 日
             3        贾良群               8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 月 22 日
             4        刘跃武               8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 月 22 日
             5        毛杰                 325,0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 月 22 日
             6        虞瑞泰               45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 月 22 日
             7        肖国树               75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 年 1 月 22 日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922.83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
             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本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
             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
             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
                    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6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
                      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
             理由。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详细列明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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