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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关于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26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申请及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阿德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
的相关约定,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近日,公司已收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DS20170647号增资
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丁拥军
    (二)案件起因
    2014年12月26日,公司、丁拥军、朱云川、潘能文与上海阿德勒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阿德勒”)签订了《增资协议》。公司与前述自然人共同
出资对上海阿德勒进行增资扩股,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1,999.20万元认缴并实际缴
纳了上海阿德勒增加的相应注册资本。作为公司增资的条件之一,丁拥军向公司做
出明确的业绩承诺,承诺如上海阿德勒业绩未达预期则承担相应补偿义务。
    从2015年起,上海阿德勒经营情况与丁拥军向公司承诺的情况相差甚远,出现
亏损。公司多次向丁拥军发出书面函件,与其商讨可行方案,并委托上海市方达律
师事务所向丁拥军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履行相应承诺,支付约定的业绩补偿款。
    截至目前,丁拥军仍未能履行其在《增资协议》项下作出的补偿承诺。
    (三)仲裁请求
    1、裁决丁拥军向公司支付2015年度、2016年度业绩调整补偿款合计人民币
27,637,487.33元,但经下述第2项仲裁请求抵销,丁拥军仍需向公司支付业绩调整补
偿款共计人民币25,637,487.33元。
    2、裁决确认公司有权将丁拥军于2016年7月29日支付的人民币200万元用于部分
抵销丁拥军欠付的业绩调整补偿款。
    3、裁决丁拥军向公司支付因丁拥军延支付业绩调整补偿款而使公司遭受的逾期
利息损失,暂计至2017年5月31日,为人民币778,879.87元。
    4、裁决丁拥军向公司支付后者因处理本案仲裁程序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暂
计人民币785,456.23元。
    5、裁决丁拥军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三、本次仲裁裁定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如果公司胜诉并实际收到业绩调整补偿款会增加公司利润。
    六、备查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S20170647号增资协议争议案仲裁通
知》。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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