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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激光: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9年4月19日以电子邮件、当面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9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 人,其中独立董事2人。会议由董事长梁萍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等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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