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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药机: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09

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8-238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重要提示:

2018年1月16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以下简称“第一次立案调查”),2018年6月13日,公司因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以下简称“第二次立案调查”)。目前,公司的第二次立案调查已结案并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对公司第一次立案调查仍未下发调查结论。

2018年6月13日,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稽调查字0697号)。调查通知书内容为:因你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千山药机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

2017年4月18日,千山药机董事会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其2017年年报审计机构。12月21日,千山药机审计项目组进场开展现场审计工作,逐渐发现千山药机的资金收支存在问题。

2018年1月4日千山药机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

自1月9日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与千山药机财务总监周大连、董事会秘书陈龙晖等人多次向千山药机董事长、总经理刘祥华汇报千山药机资金清理工作进度,明确要求刘祥华胞弟即关联方刘华山补充与资金收支相关的资料、核实资金收支的数据。

4月19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负责人刘杰和陈闯向湖南证监局汇报审计情况,并与千山药机董事长刘祥华、财务总监周大连、董秘陈龙晖沟通了审计意见类型,明确表示基于目前千山药机年度报告编制的进度和资金清理工作未按时完成的情况,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月21日,千山药机发布《关于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公告》,称千山药机“内部工作安排需要,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日期由2018年4月25日变更为2018年4月27日”。

4月22日,千山药机通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不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千山药机将推迟到5月31日前公告年度报告,4月底前不召开董事会,同时表示将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抓紧完成资金清理、年报编制工作,落实关联方刘华山占用千山药机资金收回工作及清理涉诉事项。

4月24日,千山药机发布《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原定于2018年4月27日、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与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但“由于公司涉及民间借贷,审计程序复杂,会计师事务所无法按期出具审计报告,公司无法按照预定时间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4月25日,刘杰、陈闯等人与刘祥华、周大连开会沟通要求刘华山积极配合完成资金清理工作,在5月底之前部分归还占用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提供有效的还款保障。

4月28日,千山药机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称:“由于公司涉及民间借贷,审计程序复杂,会计师事务所无法按期出具审计报告,公司无法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上述定期报告。”

6月7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同日,千山药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与《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6月9日,千山药机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上事实,有千山药机相关公告,定期或临时报告,董事会决议,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提供的说明、沟通函与审计业务约定书,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

千山药机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千山药机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千山药机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祥华,时任财务总监周大连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钟波、邓铁山、刘燕、王国华、付慧龙、杨春平、石青辉、金益平、管新和、张小平、龚新文、刘件民、曾艳、王亚军、邹永红、陈龙晖作为千山药机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千山药机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刘祥华、周大连、陈龙晖曾因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深证上[2017]514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千山药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刘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三、对周大连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四、对陈龙晖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五、对钟波、邓铁山、刘燕、王国华、付慧龙、杨春平、石青辉、金益平、管新和、

龚新文、曾艳、张小平、刘件民、王亚军、邹永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第一、二、三项所列当事人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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