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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药机: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0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近日收到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现将公司
本次涉及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行诉被告千山药机、刘祥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中
披露了有关内容。本案的进展情况如下: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长沙市
天心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3民初1262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当
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千山药机自愿于2018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长沙市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自2017年12月
21日起按年利率4.9155%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3月26日止,罚息自2018年3月27日起
按年利率6.3901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受理费191,750元,减半收取95,8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0,875
元,律师费175,000元,以上费用被告千山药机自愿承担;
   (三)被告刘祥华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二、新增诉讼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信托”)
   被告:千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
   (二)诉讼请求
   1、判决千山药机向原告归还信托贷款本金 10,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和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包括:1)第一期贷款本金自 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4 月 18 日(贷款提前到期日) 应支付的利息 124.46 万元,第二期贷款本金
自 2018 年 1 月 12 日至 2018 年 4 月 18 日(贷款提前到期日)应支付的利息 112.91
万元;2)第一期和第二期贷款本金自 2018 年 4 月 18 日(贷款提前到期日) 至实际
还款日期间按贷款利率的 150%计收的罚息;3)第二期贷款本金自 2018 年 1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未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利息形成的应缴纳复利 11,727.78 元;
4)第一期和第二期贷款本金自 2018 年 4 月 18 日(贷款提前到期日)至贷款期限原
届满日应缴纳的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 216 万元。
   2、判决千山药机支付原告为履行本合同而垫付的费用及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 27 万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申请保全担保
费 5 万元,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复印费、资料费
等;
   3、刘祥华和陈端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贷款人即原告、借款人即千山药机经协商一致,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
宜,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WX-SJ-201701010-102 号的《信托贷款
合同》,合同约定:1、贷款总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贷款总金额以累计实际划付至
借款账户的金额为准。贷款人有权分期或一次性发放贷款,贷款人有权调整各期贷
款的具体金额。本次信托贷款实际划付至借款人账户的金额为 10000 万元;2、各
期贷款期限均为 18 个月,自各期贷款起始日起算;3、贷款利率按固定年利率 9.0%,
在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4、预付利息按借款人在各期贷款起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支付预付利息,预付利息=该期贷款金额×0.80%×自该期贷款起始日(含
该日)至该期贷款期限满 18 个月之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实际天数÷360。贷款提前
终止的,已支付的预付利息不予退还;5、贷款结息日按各期贷款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之对应日(如无对应日,则为该月最后一日)确定。贷款结息日应支付的利息=
各期贷款本金余额×8.20%×本期贷款结息期间的实际天数÷360-本期贷款结息期
间内贷款本金偿还日借款人已归还的贷款利息;6、借款人应于各期贷款到期日一
次性偿还各期贷款本金。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累计未支付的所
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7、为保障贷
款人的利益,刘祥华及其配偶陈端华为本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关于本次
担保的事项以编号为 WX-SJ-201701010-103 号的《担保合同》为准;8、如发生: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的本金或利息的,借款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
能力的重大事项未及时通知贷款人或虽通知但未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以及借
款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贷款安全的其它事项等情况之一的,贷款人
可以立即宣布贷款提前到期;9、贷款人依据上述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中确定的
还款日期即为贷款提前到期日,借款人应在贷款提前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还应在贷款提
前到期日偿还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10、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
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就逾期部分按贷款利率的 15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期
足额支付贷款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就逾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利
率的 150%按季计收复利。同时,发生前述两种情况贷款人可以立即宣布贷款提前到
期。贷款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借款人不偿付全部本金及利息的,按照上述罚息、
复利计算方式分别计算罚息、复利。11、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采取诉讼等方式
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对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
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复印费、资料
费等。12、凡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贷款人住所地的有管辖
权的法院解决。
   2017 年 5 月 16 日 , 刘 祥 华 及 其 配 偶 陈 端 华 与 原 告 签 订 了 合 同 编 号 为
WX-SJ-201701010-103 号的《保证合同》,合同约定:1、保证人刘祥华、陈端华为
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撒销的连带共同保证;
2、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 2 亿元人民币,具体金额以债权人向债务人实际发
放贷款金额为准。本次实际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 1 亿元;3、本合同项下的保
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
及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等,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
利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公告、评估、鉴定、拍卖、处置、诉讼费、
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4、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 24 个月,自主合同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若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延期履行主合同债务
的,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延期履行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 24 个月。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
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5、发生债务人未按约履行主合同项下
的义务,不利于主合同债权实现的情形;债务人或其股东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
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
依法立案查处或被依法采取惩罚措施,已经或可能影响到主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义
务履行或债权实现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6、合同生效后,
若保证人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诺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可
得利益、追究保证人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公证、公告、评估、鉴定、拍卖、处置、诉
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费用。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未履
行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就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通过媒体进行公
告催收。7、凡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债权人所在地的有管
辖权的法院解决。
   2017 年 5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刘祥华、陈端华向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申
请对编号为 WX-SJ-201701010-103 号的《保证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017 年 6 月 22 日,原告向千山药机发放第一期信托贷款 4670 万元人民币。按
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第一期信托贷款的本金归还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2
日,付息时间及付息金额分别为:2017 年 12 月 22 日前支付第一笔信托贷款利息
1,946,611.67 元、2018 年 6 月 22 日前支付第二笔信托贷款利息 1,935,974.44 元
及 2018 年 12 月 22 日前支付第三笔信托贷款利息 1,946,611.67 元。之后,千山药
机仅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前支付了第一笔信托贷款利息 1,946,611.67 元。
   2017 年 7 月 12 日,原告向千山药机发放第二期信托贷款 5330 万元人民币。按
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第二期信托贷款的本金归还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2 日,
付息时间及付息金额分别为:2018 年 1 月 12 日前支付第一笔信托贷款利息
2,233,862.22 元、2018 年 7 月 12 日前支付第二笔信托贷款利息 2,197,440.56 元
及 2019 年 1 月 12 日前支付第三笔信托贷款利息 2,233,862.22 元人民币。但是之
后,在 2018 年 1 月 12 日,千山药机未能如期支付第一笔信托贷款利息 2,233,862.22
元,第二期第一笔信托贷款利息的实际支付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6 日,逾期 14 天。
   同时,原告发现,在 2018 年 1 月 22 日至 2018 年 3 月 7 日期间,千山药机董事
会发布了多条有关公司负面情况的公告,出现了《信托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
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未及时通知贷款人或虽通知但未提供贷款人
认可的担保,以及借款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贷款安全的其它事项的
情形。
   原告认为,千山药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贷款利息,逾期 14 天支付,已实质
违约;同时又出现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大股东质押股票跌破平仓线、公司及
股东涉及多起仲裁、诉讼等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上述事项严重危及或损害
原告的贷款安全。因此,原告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向
被告千山药机发出了书面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根据《信托贷
款合同》约定,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中确定的还款日期即为贷款提前到期日,
被告千山药机公司应在贷款提前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还应在贷款提前到期日偿还贷款提前到期
赔偿金。但是,千山药机并未如约一次性偿还所有款项,截止目前仍未支付。
   刘祥华及其配偶陈端华为千山药机 1 亿元人民币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为 24 个月。原告自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后,依照《保证合同》中的约定,
向刘祥华、陈端华书面发出了《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请求刘祥华、陈端华承担
保证责任,但两被告未遵守合同约定,截止目前仍未履行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涉及的利息、复利、罚息、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等计算方法及依据均
根据《信托贷款合同》中的约定:
   1、利息:
   第一期贷款应付利息=4670 万元*8.2%*n/360 【其中 4670 万元为第一期贷款本
金余额,8.2%为公式中约定的计算比率,n 为自 2017 年 12 月 22 日(含该日)至 2018
年 4 月 18 日的实际天数】
   第二期贷款应付利息=5330 万元*8.2%*n/360 【其中 5330 万元为第二期贷款本
金余额,8.2%为公式中约定的计算比率,n 为自 2018 年 1 月 12 日至 2018 年 4 月 18
日的实际天数】;
   2、复利=2,233,862.22 元*9%*150%*14/360=11,727.78 元【其中 2,233,862.22
元为第二期信托贷款逾期支付的利息金额,9%为贷款年利率,150%为记收复利利
率,14 为逾期天数】;
   3、罚息:
   第一期贷款应缴罚息=4670 万元*9%*150%*n/360 【其中 4670 万元为第一期贷款
本金余额,9%为贷款年利率,n 为自 2018 年 4 月 18 日(贷款提前到期日,含该日)
至实际归还贷款本金日(不含该日)的实际天数】
   第二期贷款应付利息=5330 万元*9%*150%*n/360 【其中 5330 万元为第二期贷款
本金余额,9%为贷款年利率,n 为自 2018 年 4 月 18 日(贷款提前到期日,含该日)
至实际归还贷款本金日(不含该日)的实际天数】;
   4、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
   第一期贷款本金余额提前到期赔偿金=4670 万元*3%*n/360 【其中 4670 万元为
第一期贷款本金余额,3%为公式中约定的计算比率,n 为自 2018 年 4 月 18 日(贷款
提前到期日,含该日)至 2018 年 12 月 22 日(贷款期限原届满日,不含该日)的实际
天数】;
   第二期贷款本金余额提前到期赔偿金=5330 万元*3%*n/360 【其中 5330 万元为
第二期贷款本金余额,3%为公式中约定的计算比率,n 为自 2018 年 4 月 18 日(贷款
提前到期日,含该日)至 2019 年 1 月 12 日(贷款期限原届满日,不含该日)的实际
天数】。
    综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未开庭审理。公司已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 (2018)浙 01 民初 1209 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资料。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履行相应的义务,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的影
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次新增的诉讼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未开始审
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
决为准。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3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
   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1209号《应诉通知书》、《民
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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