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日科化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08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日科化学股票代码:300214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东日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恒公路勇士生活区通讯地址:山东省昌乐县英轩街3999号一致行动人:赵东升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8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9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20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东日、赵东升
一致行动人赵东升
日科化学、上市公司、公司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214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赵东日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日科化学 25,260,263股股份给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行为
《股份转让协议》《赵东日与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赵东日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03051964****6212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恒公路勇士生活区
通讯地址山东省昌乐县英轩街3999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姓名赵东升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07251959****0013
住所山东省昌乐县孤山街59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昌乐县英轩街3999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之前关系说明

赵东日为日科化学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东升系赵东日之兄,二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二人合计持有日科化学117,946,11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70%。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为整合各方优势和资源,推动产业链的健康发展和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东日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为日科化学引进战略投资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东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售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赵东日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 27.70%下降至21.77%,本次股份变动比例为5.93%(下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东日持有日科化学股份 110,422,786股,占日科化学总股本的25.93%,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 60,500,000股;赵东升持有日科化学股份7,523,332股,占日科化学总股本的 1.77%,上述两人合计持有日科化学股份117,946,118股,合计持股比例为27.7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东日持有日科化学股份 85,162,523股,占日科化学总股本的20.00%;赵东升持有日科化学股份7,523,332股,占日科化学总股本的1.77%,上述两人合计持有日科化学股份92,685,855股,合计持股比例为21.77%。

赵东日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

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止《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2019年1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质押股份数为60,5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79%,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2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82,817,089股限售股。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1月6日,金湖投资与赵东日在山东省济南市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转让双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赵东日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本次股份转让总体安排

2.1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25,260,263股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对价及付款时限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款。

2.2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7.69元/股,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194,251,422.47元(大写:壹亿玖仟肆佰贰拾伍万壹仟肆佰贰拾贰元肆角柒分)。

2.3 甲方确认其所持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除已经质押的0股股份,其余股份当前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3、付款及和交割安排

3.1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具体支付及交割安排如下: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账户支付19,425,142.25元(大写:壹仟玖佰肆拾贰万伍仟壹佰肆拾贰元贰角伍分)定金(即交易对价的10%)。在取得深交所关于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文件后,该笔定金即自动转为本次股份转让的等额交易对价款。

(2)本乙方向甲方账户支付定金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深交所提交办理确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申请文件,且甲方应当确保上市公司及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的信息披露,并保证在申请文件提交深交所之前,标的股份上的质押等权利限制已经解除。

(3)在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账户支付77,700,568.99元(大写:柒仟柒佰柒拾万零伍佰陆拾捌元玖角玖分)的股份转让款(即交易对价的40%)。

(4)甲方应当在上述77,700,568.99元(大写:柒仟柒佰柒拾万零伍佰陆拾捌元玖角玖分)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成后4个工作日内,向中登公司提交办理股份过户的所需文件,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如需乙方协助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5)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账户支付剩余97,125,711.24元(大写:玖仟柒佰壹拾贰万伍仟柒佰壹拾壹元贰角肆分)的股份转让款(即交易对价的50%)。

4、过渡期安排

4.1 过渡期内,甲方应对上市公司以审慎尽责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不得利用股东身份实施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或乙方潜在股东权益的行为;甲方行使董事或股东的提案权及表决权之前,应当就相关事项与乙方进行提前充分沟通。

4.2 甲乙双方应当依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次股份转让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在进行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当充分沟通,确保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及一致性。

4.3 本协议生效后至交割日,除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另行约定外,甲方不得就其所持标的股份的转让、托管、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设定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签署任何文件。

4.4 过渡期内,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有权选择终止本次交易:

(1)上市公司存在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事项及或有事项,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产生1000万元以上重大损失;或上市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或已签署的协议,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承担1000万元以上或有负债的;

(2)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并表子公司)存在相关事项,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未来3年的资本运作(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设立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股权激励、发行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等)的;

(3)甲方存在任何情形将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不符合深交所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的;

(4)标的股份存在或产生质押、冻结、查封或者限售权利负担(本协议已予以明确的除外),可能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实施的;

(5)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未经乙方同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增大其在上市公司所持权益比例;

(6)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经乙方判断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损害,或者可能对乙方产生不利影响;

(7)本协议签署后,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转让、托管、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设定事宜进行协商或签署任何文件;

(8)上市公司存在其他未披露事项可能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

如乙方在上述任一情形下选择终止本次交易的,应于确定了解相关事项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甲方明确的违约事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核对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并陈述意见。若乙方认为甲方陈述的意见不成立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不同意陈述意见的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定金双倍返还给乙方并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其他款项,且对于本协议签署之前,乙方从甲方处受让的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原股份转让价格加上年化8%的利息予以回购。

4.5 若在交割日前,如未发生前述0条所约定的情形但乙方擅自终止本次交交易,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但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其他款项;如甲方擅自终止本次交易,则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定金双倍返还给乙方并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其他款项,且对于本协议签署之前,乙方从甲方处受让的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原股份转让价格加上年化8%的利息予以回购。

5、交割日后事项安排

5.1 自交割日(包含当日)起,标的股份即为乙方所有。标的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2018年度利润及此前年度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乙方享有。

5.2 控制权

(1)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乙方(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合并计算)作为第一大股东期间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收

购、一致行动及其他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或影响乙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降低持股比例直至不再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为止,并向乙方支付本次交易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2)甲方承诺,若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外的其他主体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通过与该等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者任何其他方式,增大该等主体对上市公司享有权益的比例;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无条件停止相应行为,甲方拒不停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不低于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加上年化8%的利息”的价格进行股份回购并向乙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20%作为违约金。

5.3 损失承担

(1)如因交割日之前甲方或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之行为,或因交割日前甲方原因(不包括其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导致的上市公司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纠纷或争议、行政处罚、负债、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等事项,使得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上市公司相应损失,乙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的,甲方亦应当赔偿。

(2)除上述情形外,如因交割日之前存在或发生的未披露事由,导致上市公司在交割日后产生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5.4 不竞争

(1)未经乙方的书面许可,甲方及其近亲属不能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同类的、相似的或处于竞争关系的业务(下称“竞争性业务”),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在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性业务的实体中持有任何权益,或向其提供任何顾问或咨询服务,或在其中兼职,或从事其他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2)甲方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当前全部管理层人员应当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为期2年的《竞业禁止协议》,非经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在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任职时间不得少于5年,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自己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的方式)。

5.5 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若因未披露的交割日前即发生或存在的事

项,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强制退市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乙方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回购价款=乙方取得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所支付全部资金成本×[1+(资金成本支付日期-回购价款支付日期)/365×8%]。

5.6 甲乙双方同意,若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山东民营联合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层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人员构成,详见本协议附件)半数以上人员发生变更(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甲方有权回购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回购价款=乙方收购相应股份所支付价款×[1+(收购价款支付日期-回购价款支付日期)/365×8%];若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述人员发生变更的,甲方不再受本协议第0条第(1)项之之约束。

5.7 若在回购发生前上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事项,则应当相应调整回购的股份数量。

6、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6.1 甲、乙双方承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其签署本协议已经取得所需的全部批准、授权且意思表达真实,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协议产生冲突。

6.2 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6.3 甲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者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形(本协议已予以明确的除外),本协议签署后不得产生新的权利受限制情形。

6.4 甲方承诺,此次减持标的股份的行为符合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其转让标的股份的法律及事实障碍。

6.5 乙方承诺,其符合监管部门关于受让股权的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其用于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6.6 鉴于甲方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此,甲方就其自身及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形向乙方进一步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上市公司不存在权益被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损害的情形。

(2)若因交割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任何情况,导致或预期可能导致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者上市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税务等方面存在的瑕疵,或者发生导致或合理预期可能对本次投资产生实质性影响或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甲方应立即向乙方进行披露,并按照乙方的要求予以规范或者消除。

(3)上市公司(包括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并表子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未来3年的资本运作(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设立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股权激励、发行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等)的未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

(4)上市公司已经进行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遗漏。

(5)已向乙方及其聘期的中介机构提供与尽职调查必需的一切资料,且提供的有关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6)其在本协议内的所有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上市公司和甲方在法律、财务、业务方面不存在未披露的、可能对乙方判断是否进行本次交易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利情形。

7、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7.1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7.2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7.3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8、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及保证失实或有误,则该方即被视作违约。

8.2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和/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足额的赔偿金,该等赔偿金包括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并同时支付承担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20%作为违约金。

8.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诺或保证,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并承担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20%作为违约金。

8.4 若甲方拒绝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除非得到乙方许可延期办理,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成交割义务,且甲方每延迟交割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产生的所有损失。

8.5 延期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价款支付义务或资金返还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协议签署、申请深交所出具确认意见、申请中登公司办理股份交割等义务的,每延期一日,延期一方应当按照本次交易对价的万分之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该等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

8.6 若因甲方原因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或申请 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且逾期履行超过30日的,或者因甲方原因无法履行标的股份的交割义务的,乙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双倍返还定金、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其资金成本,向乙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2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产生的所有损失。

8.7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已经收到的定金不予退还,如届时标的股份已经导致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签署必要文件并办理必要过户手续,将标的股份返还至甲方。

五、前次权益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东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6,807,596股转让给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导致其持有日科化学股份数量由147,230,382股减少至110,422,786股,持股比例由34.58%减少至25.93%,前次协议转让股份已于2018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除了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之外,本次交易无其他附加条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交易对方就股份表决权、股份锁定等不存在其他安排。

七、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无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东日持有日科化学股份110,422,786股,占日科化学总股本的25.93%,赵东日之一致行动人赵东升持有公司股份7,523,332股,占日科化学总股本的1.77%;赵东日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7,946,118股,合计占日科化学总股本的27.70%,赵东日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日科化学股份36,807,5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4%;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一致行动人山东鲁民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鲁民投点金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日科化学股份31,111,251股,占日科化学总股本的7.31%;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7,918,8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东日持有日科化学股份85,162,523股,占日科化学总股本的20.00%,赵东日之一致行动人赵东升持有日科化学股份7,523,332股,占日科化学总股本的1.77%;赵东日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日科化学股份92,685,855股,合计占日科化学总股本的21.77%;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日科化学股份62,067,859股,占日科化学

总股本的14.58%;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一致行动人鲁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鲁民投点金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日科化学股份31,111,251股,占日科化学总股本的7.31%,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日科化学股份93,179,110股,占日科化学总股本的21.88%。

本次权益变动将会导致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对日科化学的人

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起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减持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东日买卖日科化学股份的情况

2018年11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赵东日与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赵东日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6,807,5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4%)转让给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次协议转让股份已于2018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二、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起前六个月内,赵东日之一致行动人赵东升买卖日科化学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减持均价(元/股)减持股数(股)减持比例
赵东升竞价交易2018-09-104.520106,0000.025%
2018-09-124.554236,3000.055%
2018-09-134.576519,6000.122%
2018-09-144.591109,4000.026%
2018-09-174.50030,0000.007%
2018-09-184.557510,0000.120%
2018-09-194.601706,0000.166%
2018-09-214.597460,0000.108%
合计------2,677,30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东日

赵东升

2019年1月8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济南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昌乐县
股票简称日科化学股票代码3002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赵东日 赵东升(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恒公路勇士生活区 山东省昌乐县孤山街59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10,422,786股 持股比例:27.7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92,685,855股 持股比例:21.77% 变动比例:5.93%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注:本次协议转让不需要经过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东日

赵东升

2019年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