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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录: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或“公司”或“发行人”)
因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由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
或“保荐机构”)担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华西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
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保荐代表人                              袁宗、杜国文
联系电话                                028-86150207
                                        2016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发布公告(公告编
                                        号:2016-060),原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表人程敏敏先生因
                                        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
变更保荐代表人情况
                                        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华西
                                        证券决定委派袁宗先生接替程敏敏先生的
                                        工作,继续履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责任。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注册资本           36,978.62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 165 号院 1 号楼 1001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 165 号院 1 号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建国
实际控制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颜芳
联系方式           010-5228116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9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易华录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
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
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易华录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易华录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
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易华录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易华录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
资金,持续关注易华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3、督导易华录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易华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
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
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易华录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
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现场检查
报告和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易华录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对易华录的保荐职责中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易华录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
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
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
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
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
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易华录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完成
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
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易华录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905 号文《关于核准北京易
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易华录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8,186,157 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8.90 元,截止 2015 年 9 月 15 日止,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9,257.99 万元,
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合计 1,091.81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38,166.18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出具中天运【2015】验字第 90040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
认。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投项目 138,295.10 万元(包含募集资金产生的
利息净收入),尚未使用的金额为 0 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0 万元,且已销
户。
    保荐机构认为,易华录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
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 宗                        杜国文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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