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合同交易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先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事前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关于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对此议案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徐茂顺 肖红英
孙建强 傅 瑜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