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先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与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欧迈光电科技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中交青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局核准为准),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对外投资的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土地整理开发、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管理及工程施工等业务,促进公司整体战略实现双轮驱动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徐茂顺 肖红英
傅 瑜 孙建强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