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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众昇: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涉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参与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与扬州市江都区新区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河南远海龙川恒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以工商局核准为准),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对外投资的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机构的投资能力,加快推进公司业务领域的开拓,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该投资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投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徐茂顺 肖红英

孙建强 傅 瑜

2018年 10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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