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208 股票简称:恒顺众昇 公告编号:2018-030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27)。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及否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7 月 19 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7 月 18 日—2018 年 7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8 年 7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7 月 18 日 15:00 至 2018 年 7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卢民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
(7)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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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327,315,62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2.75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23,390,6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24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3,924,9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1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2,968,5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38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137,606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27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830,95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8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
议: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607,3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92%;反对 70,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8,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234%;反对 70,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合作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7,186,0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4%;反对 99,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5%;弃权 29,85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9,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1%。
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8,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342%;反对 99,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602%;弃权 29,85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9,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55%。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630,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08%;反对
6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01%;弃权 29,8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3,7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9299%;反对 65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0646%;弃权 29,85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9,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55%。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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