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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众昇: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5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定期报
告披露相关事项》及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兼顾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 2017 年年度末
不进行利润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收益
全部用于公司未来经营,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
报告期内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
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
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
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2、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
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截至本报告期末,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
    3、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
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三、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度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查,公司 2017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
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
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报
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财务审计报告的独
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对财务报告和审
计报告的有关内容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等进行了专门交谈沟通,我们认可
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内容,也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相关说明及处理意见。
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六、关于公司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继续聘请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徐茂顺                   肖红英
    孙建强                   傅 瑜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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