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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众昇: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5-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7年5月
17日在青岛市城阳区空港工业园嵩山路西侧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6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7年4月26日公告发出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
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7日下午14:30在青岛市城阳区空
港工业园嵩山路西侧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15:00至2017年5月17日15:00
的任意时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股份 416,016,5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7%。除前述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
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16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16 年度董事会报告》;
     3、《2016 年度财务报告》;
     4、《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16 年度监事会报告》;
     6、《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聘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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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7年5月17日出具,正本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刘中贵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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