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度创业
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调整
公司 2017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创
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创业板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
司董事会编制的《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
行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创
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创业板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
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创业板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二次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
会编制的《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及填补回报措施(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政策和法
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二次修订稿)》。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涉及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涉及的所有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
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柳木华 钟明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