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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3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会议相关议案,我们认为:考虑到未来外部环境的变化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以及公司长期经营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定期回购股份并授权董事会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存在未来操作弹性不足的问题,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取消前述议案,并同意不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我们认为,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实施回购股份事宜的议案》中的方案更具备可操作性,且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形成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股份回购行为,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增加股东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提案,并同意将该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孙优贤____________________

林 宪____________________

徐亚明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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