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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6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聚光科技(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
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
行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了《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对报告期内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现
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
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2、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
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
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
    3、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
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
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
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关联交易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
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等制定约定,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2016年1
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
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公司2016年度,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债务担保及公司为子
公司提供债务担保、公司代收代付奖励款、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发放薪酬、公司与
子公司及员工之间经营性资金占用、向合营企业的小额销售、以及公司与子公司及
子公司之间的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外,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
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
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3、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零,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
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
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薪酬情况及2017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执行,年度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公司2017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的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聚光科技物联网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追加投资及调整工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追加聚光科技物联网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投资及调整工期的情形符合
其实际情况,上述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聚光科技物联网产业化基地建设
项目追加投资及调整工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孙优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林   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亚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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