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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31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
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55名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内可将其持有的合计486万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同
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公司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原激励对象陈一平由于离职原因不再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公
司本次根据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后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以及《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陈一平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公司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王菊芳                 曹叠云                  李     瑶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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