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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荣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签订海河基金合伙权益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2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订海河基金合伙权益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听取了公司关于签订海河基金合伙权益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审阅了相关资料,现就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的文件完备,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投资发展需要,交易定价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订海河基金合伙权益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李 全(签字)

刘治海(签字)

于 雳(签字)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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