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长荣
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为控股子公司长荣华鑫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华鑫”)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
下简称“浙商银行”)申请的一般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该事项已经 2018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负责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有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长荣华鑫与浙商银行
签订的自 2018 年 2 月 2 日起至 2019 年 2 月 2 日止,在人民币 10,000 万元最高
余额内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债务人: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保证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最高余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
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二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62,000 万元
(以上担保均为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为 25.12%。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