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高、中级管理层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
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反舞弊职责归属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
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
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四)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五)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有责任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
健全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条 管理层应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舞弊,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
救措施。
第六条 全体员工应该有遵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所涉及
法律法规。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举报。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员
工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留下书面记录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
事会报告;内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配合下将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
地址等对外公布,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八条 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调查,例如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档案中。
第三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及报告
第九条 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
报电话、电子信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
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十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实名
举报,内部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报总裁;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
理人员(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匿名举报,内部审计部进行初步评估并决定
是否上报总裁。
第十一条 对举报牵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内部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在进行有关调
查时,视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
及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
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内部审计部
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非法歧
视或报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检举人员信息
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将舞弊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通报。
第四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十五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单
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十六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纪律
处分;行为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