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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荣股份: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28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8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8 月 27 日(星期四)-2015 年 8 月 28 日(星
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27 日 15:00 至 2015 年 8 月 28 日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7、股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五)
    8、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莉女士
       9、(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 人(户),共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184,494,16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340,852,378 股的 54.1273%。其中,中小股东 1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额为 13,020,16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340,852,378 股的
3.8199%。(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 4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额为 3,847,34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340,852,378
股的 1.1287%。其中,中小股东 4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3,847,34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340,852,378 股的 1.1287%。(3)合
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7 人(户),共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88,341,50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340,852,378 股的 55.2560%。其中,中小股东 5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为 16,867,50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340,852,378 股
的 4.948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10、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贵联控股国际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李莉、天津名轩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
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 人(户),共代表有表
决 权 的股份数额为 16,867,50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 数
340,852,378 股的 4.9486%。其中,中小股东 5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为 16,867,50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340,852,378 股的
4.9486%。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860,5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585%;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4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860,5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85%;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4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肖丹、汪曼
    3、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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