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事先认可函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收购海德堡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印后包装资
产业务等交易并签订意向声明书的事先认可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听取了公司“关于拟收购海德堡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印后包装资产业务等交易并签订意向声明书”的事项说明,审阅了相关资料,现
就该事项发表事先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该交易的成
功实现,将有助于合作双方强化各自的市场地位。同时,公司将通过此次合作获
得先进技术,可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扩大品牌影响力,促进公司
海外市场开拓及产品销售,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为公司实现国际化发展带来积极
影响。该事项中的相关内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事先认可函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收购海
德堡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印后包装资产业务等交易并签订意向声明书的事先认可
函》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靳庆军(签字)
刘治海(签字)
于 雳(签字)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