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对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 53 号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年报事后审核中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的要求及时披露药品注册信息,其中有 8条涉及不批准注册、补充批件、主动撤回等信息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仅在年度报告中集中披露,已临时公告的 30条涉及临床批件、不批准注册、生产批件等信息未在知晓相关信息之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2.1和 2.6条规定。请 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将整改措施在 9月 26日前书面报送我部。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7年 9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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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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