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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1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潘磊先生、夏如意先生、罗卫红先生和张瑞敏先生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潘磊先生、夏如意先生、罗卫红先生和张瑞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马敬仁先生、刘泽华先生和蔡敬侠女士作为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马敬仁先生、刘泽华先生和蔡敬侠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汉斌

马敬仁

刘泽华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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